随着科技的发展,音乐领域也有了新变化,与传统乐器相比,电子乐器的出现打破了音乐的部分局限性。传统的乐器易受气候的影响,但是电子乐器则不会。那么,电子乐器商标转让有什么需要选择的类别?下面请看构卓企服的小编详细介绍。
在构卓企服商标分类百科查询中我们可以得知,这45类商标分类中,电子乐器商标属于第15类 乐器。其中包括乐器;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。
【注释】
本类尤其包括:机械钢琴及其附件;八音盒;电动和电子乐器。本类尤其不包括:录音、播音、扩音和放音装置(第九类)。
群组信息
【1501】-乐器
150044电子乐器,150046七弦琴,150049曼陀林,150051风笛,150055三角铁(乐器),150056奥卡利那笛,150057风琴,150058管风琴,150066鼓(乐器),150067铃鼓,150068印度手鼓,150069定音鼓,150070长号,150071号角,150072喇叭,150074中提琴,150075小提琴,150076木琴,150081胡琴,150082竹笛,150083琵琶,150084笙,150085唢呐等。
【1502】-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
电子乐器不同于传统乐器。他们有特殊的电子发音体,具有明显的特点。电子乐器的发音体由若干电子元件组成,通过电压放大,不同的波长变化产生不同的声音,然后再进行功率放大,扬声器传送出特定的声音。
温馨提示:以上就是关于“电子乐器商标转让有什么需要选择的类别?”的相关介绍,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,欢迎点击构卓企服的顾问进行咨询,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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